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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在离婚时对房产的处理?
2009-04-03 17:23:30 来源:刘彦立
夫妻在离婚时对房产的处理?
作者:韩庆芳、刘彦立
随着现代社会离婚率的逐年提高,在离婚过程中对房产的处理显得尤为重要,以下是律师根据自身办案经验,总结的几种房产处理方式(以商品房为例):
1、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;
此种情况下,即使双方在该房内同居,该房仍应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。
2、双方婚后出资(包括贷款)取得的房屋;
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,均为共同财产。
3、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,婚后继续还贷的房屋;
虽然房产系一方婚前购得,但共同还贷部分,不论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资还贷,还是双方用工资还贷,均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权益,另有约定除外。
4、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,婚后取得的产权证,婚后继续还贷的房屋;
其问题有两种意见:第一认为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,是证明房屋关系的法定凭证,但并不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就应当是婚后财产,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;
第二种意见认为,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,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,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,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,无论登记于一方还是双方名下,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,离婚时,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付款,由另一方返还一半,尚欠的贷款,作为发起共同债务,由双方返还。
目前,以上两种意见,各地法院都有判例。
5、婚前双方出资,但婚后办理产权证只有一方名字的房屋;
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况,男女恋爱期间感情自感不错,婚前商议买房子。后双方共同出资,出于各种原因,房产证上没把一方的名字写上去,离婚时,另一方不承认一方有出资,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的,一方的权利法院是无力保护的。也就是说,即使一方真出了钱,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,法院是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付一方补偿款的。
6、房产在双方名下,实际有一方出资;
此类案件处理比较原则,若双方没有另行约定,房产又登记在双方名下,将会被视为对未出资方的赠与。
7、如果采取以上方式也无从解决,请咨询律师,以求更妥当的房屋处理方式。
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 韩庆芳、刘彦立律师
2009年2月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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